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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涂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涂料行业组织和企业及其从业者的业内行为,维护本协会和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涂料行业健康和谐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结合本省涂料行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的法定名称为:“广东省涂料行业协会”;英文表述为:“GUANGDONG COATINGS INDUSTRY ASSOCIATION”(简写:GDCIA)。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涂料、颜料、油墨生产企业及其施工应用和经营企业、林产化工石油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及科研、产品检验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法人组织,是我省涂料行业内公共利益的合法代表。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本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团结全体会员,在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行业内企事业单位(非会员)之间、本会与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起到行业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促进行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活动范围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活动监督部门是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树立协会的行业形象。
第六条 协会总部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6号大院内。
第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涂料行业所有企业和组织以及业内从业者。本协会全体会员必须认同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的要求和规定,明确了协会的社会法定地位和行业管理职能及作用。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1、宣传贯彻政府关于本行业的政策、法规法令,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
2、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调行业内、企业间在生产、营销过程发生的种种问题,努力促进行业内平等协商,互相监督,自我制约的自律机制。
3、开展行业调查,为政府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提供资料、组织技术力量参与涂料应用推广、行业经营管理经验、科研生产等方面的新成果,推荐名优品牌产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4、开展行业内的业务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经济和技术交流合作,推动行业内的横向联系,促进企业的科技发展和营销管理水平的提升。
5、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科技和市场信息,协调行业所需各种原材料的供求关系。组织会员参观、考察、筹办技术交流会、讲座、产品展销展览会、专业技术培训等各项活动。
6、在行业内推荐先进生产设备、检测仪器和高新技术产品,促进企业生产设备现代化。
7、建立行业信息化网络系统,通过信息化带动行业产业技术升级,为会员企业提供行业信息服务。
8、承担行业反倾销反补贴和知识产权的维权法律服务,维护会员的权益
9、承办政府及其职能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和授权的行业管理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1、凡省内生产涂料、油墨、颜料及助剂、林产化工、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及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经申请批准均可接纳为单位会员。
2、行业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的企业家,涂料、涂装及防腐蚀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亦可成为个人会员。
3、在省内投资生产涂料及树脂的国外、香港及台湾的厂商,生产涂料机械设备的厂商、亦可接纳为单位或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认同和执行本协会的章程,遵守《广东省涂料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2、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1、递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同意;
3、向全体会员大会通报;
4、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有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接受协会的服务;
4、获得协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包括技术转让和技术革新的优先权;
5、在协会授权范围内,享有协会会徽标志使用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决定;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4、按时保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5、按时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生产、技术、科研及营销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会员提出退会应事先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协会颁发的所有证件。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二年不交会费或连续二次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其它违法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不论是自动退会还是除名的会员,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人事任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4、决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5、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6、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议;
7、对协会变更、解散和资产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8、决定行业内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的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拟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资产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4、决定新申请人(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决定会员的奖惩;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
6、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协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9、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形式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1、4、5、6、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形式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统一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和《广东省涂料行业协会监事条例》的要求履行职责;
1、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组成人数为基数,设立监事长一名
2、监事列席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各级会议;
3、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活动监督 部门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活动监督 部门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报活动监督 部门备案后,方可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的出任人选,交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和理事会任命。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各界人士及组织的捐赠;
3、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及委托协会承担的公共事务所支付的费用;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咨询、技术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国家民政部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事会的监督,将有关资产使用情况以适当的方式、适当的范围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活动监督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和监事会的审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及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报活动监督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本协会终止报告,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活动监督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活动监督部门指导下成立资产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资产清算期间,不开展资产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协会一切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活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月×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向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及向社会公示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于2004年9月3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原《广东省涂料行业协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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